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9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施紘緯即施東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施紘緯即施東榮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16063563),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9 月10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433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9,286 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施紘緯即施│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488119│東榮 │09月 11日 │ │九九 │
│ │元 │46367057 │起 │ │ │
│ │ │16063563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