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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金曉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金曉汾於⒈民國106 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5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⒉民國106 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8,400 元,約定借款期限5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⒈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48,605 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⒉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312 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金曉汾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148605│ │六年六月二十│ │一點九八計算之│
│ │元 │ │日起 │ │利息 │
├──┼───┼─────┼──────┼──────┼───────┤
│ 002│新臺幣│金曉汾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
│ │8312元│ │六年六月二十│ │點九八計算之利│
│ │ │ │日起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金曉汾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48605│ │六年七月二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一日起 │ │百分之一點一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二點三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金曉汾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8312元│ │六年七月二十│ │以內者,按年息│
│ │ │ │一日起 │ │百分之零點九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九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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