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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藍俊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陸萬貳仟柒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肆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貳佰捌拾捌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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