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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24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魏明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壹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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