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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4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何榮
債 務 人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智超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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