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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亞德音響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江建德
一、債務人亞德音響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捌佰貳拾元,及其中壹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亞德音響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建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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