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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3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江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陸拾柒元,及其中壹拾玖萬玖仟陸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麗卿於民國100 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4147630018914804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6 年09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00,067 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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