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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37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魏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壹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肆拾陸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肆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肆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其中貳拾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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