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林欣平
法定代理人 徐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就本件聲請之股票,向發行公司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掛失後,該公司所發給之掛失證明文件正本( 需載明遺失股票之相關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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