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魏細妹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73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087-NX-0087125-6 │ 1 │ 155 │ │
├──┼──────────────┼─────────┼───┼────┼───┤
│0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088-NX-0121207-4 │ 1 │ 325 │ │
├──┼──────────────┼─────────┼───┼────┼───┤
│0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089-NX-0158001-6 │ 1 │ 358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