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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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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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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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債務人 彭榆庭(原名:彭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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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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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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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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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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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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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1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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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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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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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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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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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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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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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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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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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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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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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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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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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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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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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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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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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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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條均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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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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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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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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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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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新臺幣(下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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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79元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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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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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10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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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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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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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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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目前受雇於施紀宏、擔任文書助理,及兼職電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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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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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6,176元,並有薪資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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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三人施紀宏出具之薪資證明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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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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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之母名下無財產及收入,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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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參,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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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有4人,債務人每月分擔母親扶養費3,425元,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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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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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用,應屬合理。又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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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每月必要支出17,842元,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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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17,599元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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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認已撙節開支,其各項支出包含餐費5,537元、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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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元、電費592元、水費114元、瓦斯費215元、手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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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管理費984元、雜支1,000元、交通費400元、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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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費500元等,各項生活支出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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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均無奢侈花費,且每月薪資收入26,176元扣除必要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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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21,267元後之餘額4,909元,已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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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清償債務,並近全數將保單解約金加入更生方案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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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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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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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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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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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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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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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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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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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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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10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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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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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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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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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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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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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1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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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6,333,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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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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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5,7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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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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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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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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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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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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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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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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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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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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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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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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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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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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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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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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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7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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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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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1,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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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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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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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每期清償金額: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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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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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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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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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3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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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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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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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何林秀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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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2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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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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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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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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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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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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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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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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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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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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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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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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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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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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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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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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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4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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