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執消債更,310,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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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0號 3 聲 請 人 4 即 債務人 彭榆庭(原名:彭彥霖)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   主 文 10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12 二之限制。 13   理 由 1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15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6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17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18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19 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20 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21 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22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 23 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 24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25 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26 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27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 28 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 29 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 30 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 31 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32 第21-1條均有明定。 第一頁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 2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3 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 5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 6 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新臺幣(下同)共 7 56,979元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 8 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9 清單、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10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11 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 12 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13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4 (二)債務人目前受雇於施紀宏、擔任文書助理,及兼職電訪工 15 作,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 16 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6,176元,並有薪資明細 17 及第三人施紀宏出具之薪資證明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 18 實。 19 (三)債務人之母名下無財產及收入,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20 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參,扶養 21 義務人有4人,債務人每月分擔母親扶養費3,425元,低於 22 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 23 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用,應屬合理。又債務人 24 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每月必要支出17,842元,與上 25 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17,599元相當, 26 可認已撙節開支,其各項支出包含餐費5,537元、租金 27 7,500元、電費592元、水費114元、瓦斯費215元、手機費 28 1,000元、管理費984元、雜支1,000元、交通費400元、醫 29 療費500元等,各項生活支出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 30 情,均無奢侈花費,且每月薪資收入26,176元扣除必要支 31 出21,267元後之餘額4,909元,已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 32 用以清償債務,並近全數將保單解約金加入更生方案中清 33 償,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第二頁1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2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3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4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5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6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7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8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9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10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11 官提出異議。 12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13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4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15 壹、更生方案內容 16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10,400元 17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6,333,012元 18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19 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5,7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 20 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 21 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 22 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 23 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 24 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25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 26 (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每期清償金額:734元 28 (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每期清償金額:266元 30 (0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頁1    每期清償金額:347元 2 (0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每期清償金額:140元 4 (05)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每期清償金額:741元 6 (0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    每期清償金額:1,072元 8 (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    每期清償金額:805元 10 (0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每期清償金額:86元 12 (09)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每期清償金額:282元 14 (10)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    每期清償金額:361元 16 (11)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    每期清償金額:645元 18 (12)何林秀幸 19    每期清償金額:221元 20 參、補充說明 21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 22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23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4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25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 26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27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28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29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30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31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32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第四頁1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2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3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4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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