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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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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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債務人 紀銀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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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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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祐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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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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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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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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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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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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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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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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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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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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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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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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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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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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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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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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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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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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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6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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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0日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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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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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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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規定,於108年1月25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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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請其等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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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函復結果所示,本件14位債權人中,除債權人華南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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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期限內表示不同意外(其等債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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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2.43%);債權人國泰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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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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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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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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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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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依法視為同意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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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方案;其餘債權人經合法通知後,迄今未向本院具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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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依法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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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之13位債權人之債權額為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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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之97.57%,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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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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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債權人之陳報狀暨收狀戳日期、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
13足憑。又本件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14在,另依首揭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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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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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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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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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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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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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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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5,053,992元
3.總清償比例:35.62%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
72期,每期清償25,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
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
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
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
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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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第二頁(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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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07元
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789元
0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514元
04、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692元
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08元
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051元
07、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36元
0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7,452元
09、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273元
10、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17元
11、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057元
12、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54元
13、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322元
1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828元
備註:
㈠本件債權表確定後,原債權表編號4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向本院
陳報,其債權移轉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生清償分配表原澳盛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列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㈡本件債權表確定後,原債權表編號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更生清償分配表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列為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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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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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頁(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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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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