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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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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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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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黃孟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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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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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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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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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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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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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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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14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15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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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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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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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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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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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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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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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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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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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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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6年11月14日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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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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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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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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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8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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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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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所示,本件3位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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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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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逾期均未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上開同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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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同意之位債權人之債權額為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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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額之100%,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
4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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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清單等在卷足憑。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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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事由存在,另依首揭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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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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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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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11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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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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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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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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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87,4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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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87,4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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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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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71期每期清償5,400元,第72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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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4,051,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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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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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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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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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期每期清償金額:4,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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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期清償金額:3,5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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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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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期每期清償金額: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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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期清償金額: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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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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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期每期清償金額: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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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期清償金額: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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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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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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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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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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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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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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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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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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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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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10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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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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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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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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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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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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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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