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執消債更,353,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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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3號 3 聲 請 人 4 即 債務人 李玉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9   主 文 10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 12 活限制。 13   理 由 14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15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16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17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18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19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0 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21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22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23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24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5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6年11 26 月30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27 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28 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 29 規定,於108年1月22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30 人,請其等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 31 案,經函復結果所示,本件10位債權人中,除債權人台北富 32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 第一頁1 不同意外(其等債權總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 2 15.57%);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 3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 4 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依法視 5 為同意更生方案;其餘債權人經合法通知後,迄今未向本院 6 具狀表示是否同意,依法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而上開同意 7 及視為同意之8位債權人之債權額為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8 先權債權額之84.43%,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 9 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 10 權表、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暨收狀戳日期、收文資料查詢清 11 單等在卷足憑。又本件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12 極事由存在,另依首揭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13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14 文。 15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16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17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18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9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20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8,000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5,547,727元 3.總清償比例:5.19%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 72期,每期清償4,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 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 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 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 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1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68元 第二頁(續上頁) 1 0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56元 0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98元 0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987元 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11元 06、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5元 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167元 08、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78元 09、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25元 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5元 2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3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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