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執消債更,359,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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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9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李孟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11 二之限制。 12   理 由 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14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16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17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18 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19 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20 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21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 22 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 23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24 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25 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26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 27 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 28 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 29 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 30 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31 第21-1條均有明定。 第一頁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 2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3 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5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又參諸債務人更生開 6 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新台幣(下同)89,697元 7 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 8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遠 9 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 10 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11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12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3 (二)又債務人目前因需要照顧105年出生之長女,除有配偶每 14 月給予之扶養費9,000元、台北市育兒補助2,500元外,有 15 兼職收入每月12,000元,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 16 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 17 23,500元,並有薪資證明可佐,復已高於過去勞保投保薪 18 資,應堪信為真實。 19 (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4,666 20 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 21 1.2倍即17,599元,已撙節開支,且長女之扶養費用由配 22 偶悉數負擔,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總額加計 23 財產共1,781,697元,扣除必要支出總額1,055,952元後之 24 餘額為725,745元,已逾九成提撥653,184元至更生方案中 25 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26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27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28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29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30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31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32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33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第二頁1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2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3 官提出異議。 4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5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6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7 壹、更生方案內容 8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53,184元 9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5,465,613元 10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11 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9,072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 12 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 13 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 14 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 15 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 16 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17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 18 (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每期清償金額:1,113元 20 (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每期清償金額:1,084元 22 (0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每期清償金額:1,127元 24 (04)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5    每期清償金額:1,391元 26 (05)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    每期清償金額:3,098元 28 (0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9    每期清償金額:397元 30 (07)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頁1    每期清償金額:859元 2 (08)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每期清償金額:3元 4 參、補充說明 5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 6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7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8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9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 10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11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12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13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14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5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6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17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18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19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20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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