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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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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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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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李孟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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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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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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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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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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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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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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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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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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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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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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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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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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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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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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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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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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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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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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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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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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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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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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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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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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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條均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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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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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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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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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又參諸債務人更生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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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新台幣(下同)89,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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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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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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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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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11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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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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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又債務人目前因需要照顧105年出生之長女,除有配偶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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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給予之扶養費9,000元、台北市育兒補助2,500元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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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收入每月12,000元,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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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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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0元,並有薪資證明可佐,復已高於過去勞保投保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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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應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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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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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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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倍即17,599元,已撙節開支,且長女之扶養費用由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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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悉數負擔,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總額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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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共1,781,697元,扣除必要支出總額1,055,952元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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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額為725,745元,已逾九成提撥653,184元至更生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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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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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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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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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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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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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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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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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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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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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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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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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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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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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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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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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8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53,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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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5,465,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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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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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9,072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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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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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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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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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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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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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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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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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1,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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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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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1,0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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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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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1,1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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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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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1,3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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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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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3,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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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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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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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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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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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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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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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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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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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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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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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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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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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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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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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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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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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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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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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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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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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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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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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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