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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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7號
3聲明異議人
4即 債務人 連勝興(原姓名:連勝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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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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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晴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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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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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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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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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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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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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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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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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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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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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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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勝豐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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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連勝興(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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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連勝峯)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公告之債權表,就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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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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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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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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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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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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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更正如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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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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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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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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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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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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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10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利息、紅利、租金、贍
11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
12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
13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6條及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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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又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消滅時效,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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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債權人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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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申報債權者,其性質與上開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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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相同,其時效亦應因之中斷,爰於本條例第34條第1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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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復按,民法第129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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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第2款所稱之承認,乃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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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之觀念通知,故必須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認識其權利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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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始得謂為「承認」(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156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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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末按,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程序中,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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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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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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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連勝興(原姓名:連勝峯)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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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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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執有執行名義,其超過5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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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債權應已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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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將債務人上揭異議狀轉知債權人後,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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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為債權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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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時,並未提出執行名義,經本院轉知債務人之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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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於本院106年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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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調字第407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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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債權之申報,且本院並於106年8月23日將其債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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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惟未聞異議人當時有主張利息請求權時效抗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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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云云。查本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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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而中斷,其立法理由為:債權人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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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申報債權者,其性質與上開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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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相同,其時效亦應因之中斷,爰設本條;是依該條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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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由,顯見關於申報債權之時效中斷,應僅有於更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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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清算程序中債權之申報,而調解程序中之申報,並未
9有時效中斷之法律效果,且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準用民
10事訴訟法第422條,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
11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
12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是本件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
13於調解程序中並未就利息請求權之時效抗辯,惟如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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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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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認識其權利存在,始得謂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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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惟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提出任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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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明本件債務人有何向相對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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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無從認定債務人已為承認債務,從而債務人之異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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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逾民法第12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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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利息請求權已逾時效而消滅,該部份之利息債權應予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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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件開始更生之日為106年12月8日,是應自開始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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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即自101年12月8日至1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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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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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查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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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名義,經轉知債權表異議後亦未提出時效中斷之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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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聲請人主張之時效抗辯有理由,是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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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債權應自開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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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即自101年12月8日起至106年12月7日止,債權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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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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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債權表公告送達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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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原名大眾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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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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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320920號函核准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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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是本院逕將原債權表編號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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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列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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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債權人於申報債權時並未提出執行名義,經轉知債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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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後亦未提出時效中斷之證明文件,聲請人主張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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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有理由,是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債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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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開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即自101年12月8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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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2月7日止,債權額更正如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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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9事務官提出異議。
10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11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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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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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本金利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及其他債權總額
利率、總額)
良京實業股101,628101年12月8日-106年32,380479,731
份有限公司12月7日、15%,
76,263元
142,163①101年12月8日-1041,200
年8月31日、20%,
77,664元
②104年9月1日-106年
12月7日、15%,
48,433元
元大國際資155,913101年12月8日-106年無1,504,502
產管理股份12月7日、5.99%,
有限公司46,722元
169,005①101年12月8日-1043,600元
年8月31日、20%,
92,328元
②104年9月1日-106年
12月7日、15%,
57,577元
532,495①101年12月8日-104無
年8月31日、
18.25%,265,449元
第四頁(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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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104年9月1日-106年
12月7日、15%,
181,413元
元大商業銀56,772①101年12月8日-104無104,414
行股份有限年8月31日、
公司18.25%,28,301元
②104年9月1日-106年
12月7日、15%,
19,341元
以上利息期間計算所得均依本院債權表試算得出。
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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