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執消債更,96,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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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曾詩航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就本

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之有擔保債權,其預估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應為新台幣一十三萬八千四百九十三元。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
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本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所申報有擔保債權,其擔保物為車輛,出廠年份:2013 年,廠牌:日產,車型GRANDLIVINA L10 EM之自用小客車乙輛,依民國106年5 月份之權威車訊評估,目前市值約為新台幣(下同)390,000 元,另依106年5 月之行將企業SAA競拍行情價格黃頁之拍賣價格,拍賣價約為370,000元。
故以陳報有擔保債權總額508,493元,減去預估拍賣車價370,000 元,其有擔保債權預估不足受償金額為138,493 元,故就債權表中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欄編號(3)該公司車貸預估不足受償額估定為0元部份聲明異議等語,並提出前開價格資料列印影本為證。
二、經查,本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異議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4月14日申報債權,申報有擔保債權508,493 元,擔保品為車號:000-0000 之車輛,然陳稱二手車價格取決於市場行情,未具體陳明預估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數額,有該公司陳報狀在卷可明。
經本院於106年5月12日公告債權表,就該筆債權508,493 元列入有擔保債權,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編號3即該筆預估不足受償金額,則列為0元,有債權表在卷可稽;
再查,異議人於法定期限內就有擔保債權預估不足受償額之估定金額聲明異議,並提出市場行情價格、釋明之證據、及不足受償額之計算式,經查並無不合。
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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