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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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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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李哲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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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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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7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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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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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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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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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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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哲興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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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並於107年12月14日做成分配表,且經分配完結在案,
14有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影本1紙在卷可佐,爰裁定如主文。
15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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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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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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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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