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執消債清,105,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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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5號 3 聲 請 人 李哲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6   主 文 7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8   理 由 9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10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11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12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哲興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13 序,並於107年12月14日做成分配表,且經分配完結在案, 14有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影本1紙在卷可佐,爰裁定如主文。 15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16 事務官提出異議。 17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18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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