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執消債清,119,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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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 3 聲 請 人 4 即 債務人 林怡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代 理 人 鍾欣惠律師 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 9 下: 10   主 文 11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12   理 由 13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4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15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16 明文。 17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消債清 18 字第103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6年12月6日上午10時起開 19 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 20 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聲請人 21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22 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人壽保 23 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4日台壽字第1070004978號函、聲 24 請人提出之資產表在卷可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 25 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 26 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 27 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 28 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08年1月 29 14日新北院輝106司執消債清辰消字第119號函,及各債權人 30 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31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32 官提出異議。 第一頁1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2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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