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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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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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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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債務人 林怡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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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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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鍾欣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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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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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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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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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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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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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4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15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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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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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消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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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103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6年12月6日上午10時起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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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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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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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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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人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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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4日台壽字第1070004978號函、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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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提出之資產表在卷可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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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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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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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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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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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新北院輝106司執消債清辰消字第119號函,及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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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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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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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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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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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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