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執消債清,18,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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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3 聲請人即 4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鄒采穎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 8 如下: 9   主 文 10 管理人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 11 可。 12   理 由 13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 14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 15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 16 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 17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18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鄒采穎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19 序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財團之管理人,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 20 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爰 21 於108年3月11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 22 法,送請本院認可等語。查管理人所作成之上開分配表,核 23 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 24 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 25 可,爰裁定如主文。 26 三、本件不得抗告,如對分配表有異議,應自分配表公告之翌日 27 起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28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29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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