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執消債清,62,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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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 3 聲 請 人 4 即 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00000000 7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張喬瑀即張雅鵑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8 本院裁定如下: 9   主 文 10 管理人於民國108年3月8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11   理 由 12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 13 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 14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 15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 16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17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選 18 任聲請人為清算財團之管理人,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 19 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作成分配 20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送請本院認可等語。查 21 管理人所作成之上開分配表,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2 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 23 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24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25 官提出異議。 26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27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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