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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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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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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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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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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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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00000000
7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張喬瑀即張雅鵑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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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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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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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於民國108年3月8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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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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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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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
14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
15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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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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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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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聲請人為清算財團之管理人,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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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作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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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送請本院認可等語。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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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所作成之上開分配表,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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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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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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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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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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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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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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