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執消債清,81,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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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 3 聲 請 人 4 即 債務人 陳絜甯(原名:陳鈺玫)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代 理 人 蔡錦得律師 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 9 下: 10   主 文 11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12   理 由 13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14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15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16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絜甯(原名:陳鈺玫)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 17 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8 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19 年10月17日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 20 程序之管理人,清算管理人並依107年10月17日債權人會議 21 決議結果,變價本件清算財團;又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業已 22 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 23 經本院公告確定,並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 24 有本院107年12月20日之認可管理人作成之分配表裁定、及 25 案款彙總表、管理人制作之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 26 單、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26日107板清 27 算四字第25號受託執行終結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 28 裁定如主文。 29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30 官提出異議。 31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32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一頁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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