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執消債清,95,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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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5號 3 聲 請 人 4即 債務人 林麗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7   主 文 8 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9   理 由 10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 11 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 12 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 13 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4 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條例第16條 15 第5項規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 16 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 17 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 18 之。 19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程序中提出 20 現款代替變價之處分,是並未選任清算管理人為清算財產之 21 變價,本院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 22 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由本院依本院106年11月23日公 23 告之確定債權表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 24 法,並予以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25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26 官提出異議。 27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28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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