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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857號
聲 請 人 劉秀蜂
相 對 人 駱世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本票到期日詳見附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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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2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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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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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1年10月12日 │10,000元 │92年9月5日 │ │5347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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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1年10月12日 │10,000元 │92年10月5日 │ │5347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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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1年10月12日 │10,000元 │92年11月5日 │ │5347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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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1年10月15日 │10,000元 │92年12月5日 │ │5347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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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1年10月12日 │10,000元 │93年1月5日 │ │5347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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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1年10月12日 │10,000元 │93年2月5日 │ │5347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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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2年10月12日 │10,000元 │93年3月5日 │ │5347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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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1年10月12日 │10,000元 │93年4月5日 │ │5347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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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1年10月12日 │10,000元 │93年5月5日 │ │5347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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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1年10月12日 │10,000元 │93年6月5日 │ │5347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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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91年10月12日 │10,000元 │93年7月5日 │ │0567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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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91年10月12日 │10,000元 │93年8月5日 │ │0567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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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94年1月11日 │300,000元 │94年4月15日 │ │5633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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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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