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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896號
聲 請 人 施珊汎
相 對 人 施培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日期( 聲請狀記載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計息,但未提供附表)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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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2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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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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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6月20日 │4,680,000元 │未記載,視為見│ │CH6051551 │ │
│ │ │ │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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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年6月20日 │1,440,000元 │未記載,視為見│ │CH6051552 │ │
│ │ │ │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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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3年6月20日 │1,500,000元 │未記載,視為見│ │CH6051553 │ │
│ │ │ │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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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3年6月20日 │1,440,000元 │未記載,視為見│ │CH6051554 │ │
│ │ │ │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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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3年6月20日 │800,000元 │未記載,視為見│ │CH6051555 │ │
│ │ │ │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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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3年6月20日 │150,000元 │未記載,視為見│ │CH6051556 │ │
│ │ │ │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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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3年6月20日 │200,000元 │未記載,視為見│ │CH6051557 │ │
│ │ │ │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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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3年6月20日 │200,000元 │未記載,視為見│ │CH6051558 │ │
│ │ │ │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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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3年6月20日 │450,000元 │未記載,視為見│ │CH6051559 │ │
│ │ │ │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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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3年6月20日 │910,000元 │未記載,視為見│ │CH6051561 │ │
│ │ │ │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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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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