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票,4921,2017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21號
聲 請 人 張碩元
相 對 人 劉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