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票,5165,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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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165號
聲 請 人 劉景雲
相 對 人 吳得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如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8 月14日簽發、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到期,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本票正本一紙( 本件所提本票之到期日記載為民國106 年8 月31日,並非聲請狀所載之本票,如係聲請狀記載有誤,請確實提出記載正確之更正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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