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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周景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勝豐、郭錦城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共有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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