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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瑞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喜斌、謝世裕、翁嘉璘、林紅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106 年8 月14日通知命於7 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06 年6 月28日、106 年8 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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