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簡聲,5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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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岳兆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及催告函、戶籍謄本、退郵信封封面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查訪,得知相對人確實已無居住於戶籍址地,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查核屬實,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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