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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游曜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出國外且長期居住國外,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事實,業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函內政部移民署查相對人國外住居所及函新北市警察局板橋分局查訪,僅知悉相對人現居上海市而無法知悉實際之住居所,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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