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葉一帆
相 對 人 劉嘉峰
相 對 人 劉峻源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春林(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1年5月23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調101年度司繼字第1375號卷宗審核無訛。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105年司促第2848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憑。
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