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繼,1044,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44號
聲 明 人 汪潘鳳嬌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潘阿維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此有聲請狀及聲明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