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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80號
聲 明 人 石宸光
石徐保秀
石永金
石信隆
石懷玉
石涵玉
石卓玉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石永金
劉真漱
聲 明 人 石萱渟
石萱揚
石雨蓉
石秉勳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石宸光
陳淑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石寶萬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桃園市○○區鎮○街00號3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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