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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吳振銘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水順(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之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06年3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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