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繼,19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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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代 理 人 蘇秀芬
關 係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選任被繼承人李志明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怡君(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址設︰屏東市○○路000號)為被繼承人李志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3、民國99年12月2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臺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志明滯欠聲請人101年度至105年度之地價稅,然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12月25日死亡,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有無其他應繼承人不明,其親屬會議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尚遺有不動產,為利後續稅捐徵收,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屏東縣政府稅務局104、105年度地價稅課稅明細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函文、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新北市三峽戶政事務所函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存款資料查詢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668、678、679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是認該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

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四、另關於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前經屏東縣地政士公會推薦關係人即地政士陳怡君(下稱關係人),此有該公會106年4月10日屏地公字第106038號函及屏東縣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在卷可參。

考量關係人職司地政士,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而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地政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關係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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