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繼,2316,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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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316號
聲 請 人 黃讓女
相 對 人 蘇許阿快
蘇銘立
蘇玉芳
蘇玉純
蘇玉容
蘇玉恬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蘇添發(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06 年4月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6 年4月6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名冊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憑。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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