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廖學聰
相 對 人 簡裕峰
簡瑋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簡福猛(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06年2月2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之子,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6年2月26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司繼字第683號卷宗審核無訛。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被繼承人簡福猛簽發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可憑。
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