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繼,973,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黃森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森貴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彰化縣○○鄉○○街00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