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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贊元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坤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亞叡間請求給付假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亞叡間請求給付假扣押款事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668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被告贊元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00分之55,餘由被告張恒豪負擔100分之45。
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668號相關卷宗後,聲請人於前開訴訟程序中未為相對人林亞叡預納任何訴訟費用,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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