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世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阿珠
韓世英
相 對 人 蔡吳麗儼
吳健裕(即吳昆益之繼承人)
黃瑀瑩(即吳昆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吳健裕(即吳崑益之繼承人)、黃瑀瑩(即吳崑益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健裕(即吳昆益之繼承人)、黃瑀瑩(即吳昆益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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