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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黃國琳
相 對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厲以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國民之家」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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