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相 對 人 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瑞慶
人
相 對 人 林瑋筠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36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二年度司裁全字第一0九七號裁定命聲請人提供之九十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A90107),准變換為同等值之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97號裁定,提供90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為提存物,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36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聲請人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提出裁定書、提存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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