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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劉幸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金江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562號裁定准予在案。
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
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06年8月16日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有相對人同年月30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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