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聲,82,201705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金儷瑾即金立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106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金儷瑾金立薇」之記載,應更正為「金儷瑾即金立薇」。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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