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婚,308,2019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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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婚字第308號
原 告 何培菁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被 告 徐焌詠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一項應增列「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同法第394條亦有明定。

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就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部分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所為判決主文第1項僅宣示原告之訴駁回在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本應併駁回之,原判決未就原告聲請假執行部分予以准駁,即屬漏未判決,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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