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家救,278,2017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陳瑄瑄
代 理 人 陳志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因聲請人為低收入戶,欠乏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意旨誤載為同法第62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三峽區低收入戶證明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