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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王翊帆
上列聲請人因暫時處分抗告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133號暫時處分抗告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其聲請交付106年3月7日庭期開庭之內容,並未附理由,尚難認聲請人取得該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經審酌後認因不具法律上利益,爰不予許可。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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