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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李盈序
再審相對人 林益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家聲抗字第117 號裁定聲請再審,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裁定命其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3 月21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交裁判費,有本院106 年度家補字第63號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在卷可稽。
故其再審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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