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家訴,148,20190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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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肜宇(原名:林清安)




被 上訴人 張蜀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4,658,965 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701元。
茲依法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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